关于渝A107NH、渝DK7720车辆声明

关于渝A107NH、渝DK7720车辆声明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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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渝A107NH、渝DK7720车辆声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2025)渝05破申19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6日作出(2025)渝05破206号决定书,指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担任瑞阳科技公司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2023年4月25日瑞阳科技公司与芜湖市利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瑞阳科技公司名下登记的渝A107NH、渝DK7720车辆签订《二手车转让合同》,上述车辆已经交付买受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管理人特声明如下:

一、A107NH、渝DK7720车辆所有权人为芜湖市利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管理人已书面函告芜湖市利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办理过户手续;

三、车辆因未过户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权属争议责任、行政责任等)、经济损失及不利后果,均由芜湖市利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与瑞阳科技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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