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公告

宣告债务人破产-公告

公开时间:2016-11-24 公 开 人: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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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溪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本院已于立案受理,并于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该公司所有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法院申报债权[联系人:孙青,联系电话:(0414) 2885084],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公告期满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二楼法庭召开,望所有债权人准时参加。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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