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罗山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宁夏罗山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18 公 开 人:宁夏罗山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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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罗山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根据宁夏罗山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310日作出(2026)宁03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罗山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罗山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327日作出(2026)宁0303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许可,现管理人拟对外公开选聘审计、资产评估机构。

一、企业基本情况

债务人宁夏罗山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78日经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批准登记设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2014-07-08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冯岩,持股比例36%,认缴出资额72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361231日;股东陈寓声,持股比例32%,认缴出资额64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361231日;股东丁燕,持股比例32%,认缴出资额64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361231日。经营范围:中药材及农产品的育苗、种植、收购、加工、销售、生物萃取、技术研发、推广、咨询服务;中药材代购代销、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1231日,公司资产账面资产总额为3822138.11元,负债总额为5808787.10元,净资产总额为-1986648.99元,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

二、审计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审计范围

本次专项审计的范围为债务人截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日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中选机构应当以《企业破产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依据,遵循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 全面接管与资料交接。协助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资产权属证明、历年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及财务软件电子账套(数据)。

2. 基准日财务状况审计。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日为基准日,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审计,清查隐藏的账外资产、核实对外担保情况、梳理关联方往来款项。

3. 财产盘点与监盘。配合管理人及资产保管人员,对债务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实地盘点与监盘,编制盘点报告,协助分析账实差异原因。

4. 应收款项及资产损失核查。对应收款项进行发函询证,核实长期挂账款项的可回收性;对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为管理人后续进行资产损失税务申报或核销提供依据。

5. 债权申报的财务复核。配合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财务数据核对,复核债权形成的基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就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向管理人提供财务复核意见。

6. 配合重整价值识别工作。对债务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收入结构、成本构成、盈利能力进行专项分析,为判断持续经营价值提供财务依据。

7.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管理人规定时限内,出具《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及股东出资核查;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如个别清偿、无偿转让等);董监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财产的情况;是否有关联方占用资金或资产的情况。

8. 如本案后续转入重整程序,以法院裁定转入重整程序日为新的基准日,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补充审计,并出具重整基准日审计报告。

9. 配合重整方案制定工作。对模拟合并报表、偿债能力测算、经营预测数据等提供财务分析意见。

10. 列席债权人会议。安排项目负责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就审计报告的编制过程、审计结论及债权人提出的相关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

11. 管理人账户的后续审计。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账户注销前,根据管理人指令,对账户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流水清晰合规。

12. 资料归档与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破产程序终结后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或存档;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财务信息负有永久保密义务。

13. 完成破产清算及重整程序中与管理人协商确定的其他与审计职责相关的必要工作。

三、资产评估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资产评估范围

本次专项资产评估范围为债务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日的全部资产。

(二)主要工作内容

1. 协助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核查资产权属状况及权利限制情况。

2. 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人员,配合管理人对债务人全部资产进行现场清查、盘点与核对,编制资产清查盘点清册,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进行专项记录。对特殊类型资产(如危险化学品、在建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等)提出专业的清查盘点及后续处置建议。

3. 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日为基准日,出具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净资产评估及全部资产清算价值评估。

4. 如本案后续转入重整程序,以法院裁定转入重整程序日为新的基准日,出具重整背景下持续经营价值评估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5. 根据重整方案需要,对债转股、资产剥离、引入投资人等情形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或价值咨询意见。

6. 配合重整投资人遴选工作,对投资人报价所依据的资产价值基础进行分析说明。

7. 列席债权人会议,就评估报告的编制过程、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债权人质询进行解释说明。

8. 在资产处置或剥离过程中,就处置底价、处置方式、快速变现可行性等提供专业建议。

9. 妥善保管评估工作底稿,破产程序终结后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或归档,并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10.完成破产清算及重整程序中与管理人协商确定的其他与资产评估职责相关的必要工作。

11.对旧房及建筑物进行评估,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成立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审计、评估资质;

2.具有从事破产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相关业务的能力和经验,办理过破产案件的审计、评估,近 3 年完成的破产业务不少于 3件。;

3.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前三年内未为债务人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服务,其机构、人员与债务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 审计机构拟派项目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少于3人;评估机构拟派项目人员中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不少于3人;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遴选工作的审计、评估机构,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下列清单材料:

1. 参加宁夏罗山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计、评估工作的意向书(原件);

2. 有效的审计或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项目负责审计师或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 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破产清算、重整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及收取方式等);

6.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①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②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③配合管理人和法院做好审计、资产评估工作;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⑤一经选定,在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作人员入驻企业开始工作;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7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管理人工作需要和要求提供该阶段所需相应审计及评估报告。

注:项目申报书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六、材料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截止时间(纸质材料带至现场或邮寄,同时将电子版资料发送至管理人邮箱18095172161@163.com),20265229:30

(二)受理地点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A座五楼,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联系人:李律师 18095172161,周律师 15719583939

七、确认方式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综合评议法,由管理人会商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后确定中标单位。

八、说明

1. 本次系管理人报备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后自行组织的招投标,凡提交材料的投标人即视为对本次招标的所有事项表示认可。

2. 本次招标采取以综合评标法选取中标人。

3. 中标人须全面、严格按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如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现象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可通知备选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4. 本公告解释权属于管理人。

 

 

宁夏罗山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受理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2026)宁0303破申1

附件2: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26)宁0303破申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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