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提请债务人核对债权的通知

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提请债务人核对债权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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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提请债务人核对债权的通知

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范正生、监事吴彩霞:

2025年5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赵楠楠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意利斯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将本案交由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意利斯诺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一、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情况

本案债权的申报期间经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7月14日止,该申报期限内,共有2户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613元,含申报普通债权113元、申报普通债权(劣后清偿)500元

对目前已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经审查暂确认意利斯诺公司债权为2户2笔,暂确认金额为人民币613元,其中确认普通债权113元、普通债权(劣后清偿)500元。

二、职工债权调查及管理人审查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丰泽分中心、泉州市丰泽区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丰泽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等多个机构意利斯诺公司职工债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职工债权。

三、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

债务人如对《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表(债务人核对稿)》(详见附件)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2025年8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债权异议须以书面的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在有效异议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经管理人调整后仍不服或管理人不予调整的,债务人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的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债务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据此提请丰泽区人民法院确认债权。

特此报告。

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表(债务人核对稿)》

 


福建省意利斯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表

债务人核对稿

单位:人民币

编号

姓名

申报本金

申报利息

申报其他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等)

申报总额

确认本金

确认利息

确认其他损失

确认总额

债权性质

债权类型

确认情况

申报一般债务利息

申报迟延履行金

确认一般债务利息

确认迟延履行金

1

丰泽区人民法院

113

0

0

0

113

113

0

0

0

113

普通债权

受理费、执行费

全部确认

2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

500

0

0

0

500

500

0

0

0

500

普通债权(劣后清偿)

税务罚款

全部确认

合计

613

0

0

0

613

613

0

0

0

613

0

 

 

注:本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数据及初步审查意见更新时间截止至2025年714日,且不是对本案债权的最终确认,仅供债权人会议核查及债务人核对债权使用,不得作为他用。

2、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28.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及泉中法[2024]52号《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六款“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欠缴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劣后债权清偿”之规定,税收罚款作为行政性质的罚款,属于普通债权(劣后清偿),清偿顺位劣后于普通债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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