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补缴出资的通知(刘子昱)

关于限期补缴出资的通知(刘子昱)

公开时间:2026-05-20 公 开 人:广州市开泰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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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补缴出资的通知

刘子昱:

202511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依法作出(2025)粤01破申9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开泰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128日,广州中院作出(2025)粤0149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开泰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开展开泰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开泰公司的工商内档记载,开泰公司于2020426日登记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发起人为袁永斌、彭永双、你方,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50万元、450万元、100万元。202177日,开泰公司发生股东登记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为陈能学、袁永斌、彭永双、陈科学,认缴出资额分别为25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2023328日,开泰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后的股东为陈能学、阙明星、孙玲玲,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2023517日,开泰公司发生股东登记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为陈能学、瞿彰贵、孙玲玲,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2023627日,开泰公司发生股东登记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为陈能学、陈科学,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00万元、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501231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经调查,开泰公司的工商内档中未见验资报告证明开泰公司股东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至目前管理人也未接管到足以证明股东曾履行上述出资义务的其他公司资料。因此,开泰公司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管理人现通知你方缴纳你方作为发起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100万元。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缴纳未履行之出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开泰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收款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收款账号:15000284130098)。

如对上述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若你方既不向管理人缴纳出资,又未在规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可能依法追究你方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州市开泰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苏律师

电话:020-3225 3835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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