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种地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告知书

合肥种地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合肥种地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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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致合肥种地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孙浩、股东范猛: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65日裁定受理合肥种地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担任合肥种地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将《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之法定义务告知如下: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管理人调查,配合审计、评估等工作,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如实披露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情况,资产保全情况,对外保证担保情况等;

四、及时向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管理人监督;

    五、《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完成与破产清算相关的其他工作。

以上为《企业破产法》就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定义务的内容,请知晓上述内容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

本告知书后附债务人移交清单,请仔细阅读并于收到本告知书后一周内将清单列明资产、资料全部移交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方式: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东流路新城国际D41楼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赖律师 18130070367

特此告知!

 

                   合肥种地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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