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人应得清偿款条件不成就的公告

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人应得清偿款条件不成就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09 公 开 人: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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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人应得清偿款条件不成就

 



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通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通乔公司”)是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爱益众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博爱益众公司拥有的5000m3LNG储罐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博爱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安排:“自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该债权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行使主合同权利以确定博爱益众公司应承担的保证数额。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仍不能受领分配、该债权人仍未行使主合同权利或致使管理人无法行使追偿权的,管理人有权将预留资金追加分配至其他债权人或采取扣留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损失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通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行承担,该项金额为8,016,190.00元。”

经多次催告,截至《重整计划》执行期结束,宁波通乔公司仍没有向管理人提供持有重庆卓荣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即重庆卓荣公司持有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导致无法确认博爱益众公司应承担的保证性质及数额。《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综上,管理人认为:

1、《重整计划》中预留至宁波通乔公司的5000m3LNG储罐优先受偿款8,016,190.00元支付条件不成就。

该事项属于《债权表》记载事项,现提交至债权人会议核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为节省破产费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形式进行,核查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

需要另行说明的是:宁波通乔公司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2024)赣0113民初19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管理人亦收到了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6)赣01131350号执行通知书,宁波通乔公司向管理人发出异议函和律师函,要求将该款项支付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际支付至宁波通乔公司)。经汇报博爱县人民法院,该款项的实际支付目前仍存不确定性,将依法依规另行处理,敬请债权人关注。

特此公告。

 

 

 

                        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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