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深圳市大成恒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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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202522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破申1056《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大成恒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恒星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317作出2025)粤03破141《决定书》,指定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大成恒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328日,管理人前往大成恒星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镇桥东路3号和13号走访调查,发现经营场所因门前地铁施工封闭围挡,大成恒星公司已不在该经营场所办公,管理人也未联系上大成恒星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但大成恒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亦未配合管理人进行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3款中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据此,管理人现通知您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大成恒星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若因您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相关资料灭失的,您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您拒不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您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您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大成恒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8日

 

附:

1.2025)粤03破141《民事裁定书》

2.2025)粤03破141决定书
3.2025)粤03破141破产受理公告

附件

(2025)粤03破141号受理破产案件公告.pdf 下载
(2025)粤03破141号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pdf 下载
(2025)粤03破14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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