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结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征询意见函

关于终结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征询意见函

公开时间:2026-04-27 公 开 人: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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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结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程序的征询意见函

2026)粤成强清函字第15

2025122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1清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广东外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粤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619日作出(2026)粤01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粤成公司清算组,邓培启律师为清算组负责人。

接受指定后,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清算组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现清算工作已基本完结,拟报请法院终结广州粤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组的清算工作报告如下:

    一、广州粤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广州粤成公司的基本情况

1.设立时间、企业类型等

广州粤成公司成立于19815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MA581C5Y1J,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人民币179.9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源德,营业期限:1981520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沙面大街35号,登记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目前状况:吊销,未注销。

2.经营范围

承运黄埔至红海、地中海、欧洲、东非、西非等航线经香港转口的进出口贸易物资的集装箱运输任务;承运香港至黄埔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集装箱货运业务。

(二)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根据目前材料,清算组无法核查广州粤成公司是否已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三)广州粤成公司营业状况

广州粤成公司的注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沙面大街35号。清算组通过手机高德地图软件输入“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无法查得广州粤成公司的具体地址。输入“广州市沙面大街35号”,显示为广州悦海宾馆。

清算组到现场走访,发现广州市沙面大街35号现在为广州悦海宾馆的场所,宾馆外部左侧墙面有一责任标牌,标牌上写明工程名称为广州海关会议接待中心,建设单位为广州海关,竣工日期为1999818日。宾馆外部右侧墙面立有一招牌,招牌上的字样为“广州悦海宾馆”。清算组进入悦海宾馆,宾馆内仅有一名保安值守。其告知,未曾听过广州粤成公司,沙面大街35号是广州悦海宾馆的场所,不对外开放,属于广州海关的内部宾馆。

清算组在沙面大街35号附近大街查看,未见广州粤成公司的经营场所,无法核查广州粤成公司的营业情况。

    二、清算组执行职务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组建团队、刊登公告、刻制印章、调查广州粤成公司财产状况等一系列工作。具体报告如下:

   (刊登清算案件受理公告

2026114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公告,公告载明广州粤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时间、指定清算组情况、清算组联系方式、债权申报期限等信息。

(二)清算组印章刻制、银行账户设立

2026114日,清算组完成“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清算组”公章及“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清算组财务专用章”刻制及备案工作。

2026126日,清算组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开设清算组专用专户,账号为15000449530057

   (三)接管公司情况

        2026116日,清算组通过电话联系广州粤成公司的股东广东外运有限公司,其代理人林律师称广东外运有限公司未接收到粤成公司的资料,公章需后续核实。

        2026126日,清算组向广东外运有限公司邮寄《清算组接管通知及义务告知函》,并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2026129日,清算组向广州粤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源德邮寄《清算组接管通知及义务告知函》。2026211日,清算组向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邮寄《关于核查经营状况及出资情况的函》。上述函件中均告知广州粤成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要求广州粤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履行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义务,同时告知相关人员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及事项的法律责任。

     前述邮寄给周源德的函件未能妥投,于202622日被退回。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周源德、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及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材料。

        2026129日,广东外运有限公司向清算组邮寄《关于移交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清算资料的情况说明》,称其已无法与其他股东取得联系,仅能向清算组移交《清税证明》【穗荔税一所税企清﹝202324496号】,未掌握清算组要求移交的其他任何材料及信息。202625日,广东外运有限公司向清算组交接了该《清税证明》。关于该《清税证明》,广东外运有限公司于2026216日向清算组邮寄的《关于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及出资情况的复函》中提及:广州粤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长期未实际经营,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申报,其作为股东,曾以自己名义委托中介机构前往广州市荔湾区四华路办税服务厅,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办理广州粤成公司的税务补申报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期间,经税务部门查询,广州粤成公司在税务系统中不存在税务记录,经税务部门核实无欠缴税款后,即出具该《清税证明》。

除上述《清税证明》外,清算组未接管到广州粤成公司的印章、财务账册、资产及文书等。

   (四)通知债权申报情况

        2026114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公告,要求广州粤成公司的债权人在2026228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因未接管到广州粤成公司的材料,清算组无法调查广州粤成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亦未有职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通知税务、社保部门情况

2026121日,清算组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一件事”平台申请查询广州粤成公司纳税申报情况及社会保险缴存登记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向清算组回函称:经核查,广州粤成公司的社保缴费登记状态为注销状态,注销时间为2023317日,暂未发现其在广州市内存在分支机构,亦暂未发现广州粤成公司存在税费欠缴情况。

3.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情况

2026121日,清算组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一件事平台申请查询广州粤成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清算组回函称:广州粤成公司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截至目前,该中心未收到职工投诉广州粤成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材料,亦无处罚记录。由于广州粤成公司未提供劳动台账和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材料,该中心无法核实广州粤成公司是否已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4.通知已知债权人情况

管理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网站等途径查询,除本清算案外,广州粤成公司无其他涉诉案件。因未接管到广州粤成公司的材料,清算组无法获知广州粤成公司的任何债权及债务信息

5.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未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五)财产调查情况

        1.委托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

    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广州粤成公司账册、资产等材料,故无法开展审计和评估工作。

        2.现金

    清算组未接管到广州粤成公司的现金。

       3.银行账户及存款

    经法院协助查询,广州粤成公司名下目前无银行账户信息。

       4.不动产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6122日出具的《广州市单位名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广州市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广州粤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房屋记录。

    5.机动车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129日出具的查询结果显示,广州粤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信息。

6.知识产权

2026128日,清算组通过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广州粤成公司作品著作权信息、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等知识产权情况,未查询到广州粤成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登记记录。

        7.证券

        2026320日,清算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广州粤成公司名下证券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未曾开立证券账户证明》显示,广州粤成公司没有开立证券账户的记录。

     8.对外投资

经查询广州粤成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未发现广州粤成公司存在对外投资。通过天眼查网站查询,亦未查询到广州粤成公司有对外投资情况。

9.股东出资

根据清算组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工商内档及天眼查网站查询的内容显示,1980913日,广东外运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YAU SUN TRANSPORTATION CO.,LTD﹞签订《协议书》,协商合资成立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总公司设在香港,并在香港注册,广州设分公司,投资总额暂定600万港元,全部投资额由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本息由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以所得利润首先偿还。广东外运有限公司及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19801112日,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作出《关于与外商合资经营货柜运输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委合﹝1980493号】,同意成立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总公司设在香港,广州设分公司。

1983115日,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获准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万元。1983年,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作出《关于更改分公司注册名称的批复》【粤外委合﹝1983666号】,同意将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改名为“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合营各方原订协议及493号批文不变,继续执行。

1989928日,广州粤成公司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为“中方120万,外方60万”。

鉴于现有材料未有广州粤成公司各股东实际出资的验资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也未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各股东具体的出资明细,为核查出资情况,清算组向广东外运有限公司及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邮寄《关于核查经营状况及出资情况的函》,核查广州粤成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情况及各股东的出资情况。

广东外运有限公司回函称:因时间久远,未能掌握广州粤成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查询到广东外运有限公司的分红记录,无法向清算组提供相应经营情况、分红记录、对外债权债务情况的资料或信息。此外,《协议书》中关于投资额600万港元的约定是针对在香港注册设立的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因时间久远,无法核实查明广州粤成公司注册资本有关的资料及财务信息。

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回函称:其未参与广州粤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广州粤成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情况请向广东外运有限公司及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询问了解。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国大陆当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对广州粤成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因历史久远,暂未能找到对应的文件资料。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已经于2006年在香港办理注销,经办该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答复称根据香港的公司条例,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6年。来函中的其他问题,均因历史久远的原因难以作复【备注: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的回函仅有公司公章及其中一位董事林良成的英文签字,未有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因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均查无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的任何工商信息,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又因广州粤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由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批准设立,清算组向广东省商务厅(因多次机构调整和重新组建,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职责最终划入广东省商务厅)邮寄《关于核查经营状况及出资情况的函》,咨询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的联系方式、广州粤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出资情况等。广东省商务厅回函建议清算组对接市场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清算组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均查无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的信息。2026416日,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公告《关于核查经营状况及出资情况的函》,要求其7日内回复。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未收到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的回函。

综上,清算组根据目前材料,无法核查广州粤成公司是否已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10.对外债权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无广州粤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联系清算组。因无法接管广州粤成公司的资料,清算组无法获知广州粤成公司是否拥有对外的债权。

        11.涉诉情况

    清算组通过查询工商内档,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等网站查询,除本强制清算案外,均未查询到广州粤成公司名下有相关已结和未结涉诉案件。

        12.动产/其他财产

     清算组未调查或接管到广州粤成公司的其他动产或其他财产。

   (六)执行分配方案情况

因清算组未调查或接管到广州粤成公司的财产,故无法制作及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七)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

        1.垫付费用情况

        202626日,清算组账户收到广东外运有限公司垫付的强制清算启动费用人民币3万元。

         2.已发生的费用支出及预留费用情况

   (1)截至2026427日,广州粤成公司已发生的费用如下:

 

序号

费用种类

金额

(人民币/元)

备注

1

邮寄费

248

13份快递【清算组共寄出文件11份,其中寄广州9份(每份12元),寄深圳1份(12元),寄香港2份(58元),收到银行到付件1份】。

2

刻章费

240

清算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3

办公费

19.59

通过香港网站查询香港有信运输有限公司内档的费用。

/

合计

507.59

/

     说明:上述费用已从清算组账户中扣转进行清偿。

2)预留费用

留费用为152.41元,用于支付结案后快递费、银行手续费、销毁公章、注销登记等工作所产生的办案费用。

         3.清算组报酬

参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之规定,清算组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清算组报酬为29340元,具体报酬以法院裁定确定为准。

   (八)申请终结清算程序

经清算组刊登公告、发送《清算组接管通知及义务告知函》《关于核查经营状况及出资情况的函》示明相关法律责任后,清算组仍未能接管到广州粤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亦未发现广州粤成公司存在可供清偿债务的资产其法定代表人等人员也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广州粤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若对本征询意见函的内容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征询意见函之日/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并附佐证资料。异议期满且未收到异议材料的,或逾期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本征询意见函无异议。清算组将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广州粤成公司的注销登记。

专此函达,并望早复!

(以下无正文)

 

                       广州粤成货柜运输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                                             

                                   二〇二二十七

 

附:

清算组联系方式:

人:苏洁云 律师

联系电话:150 1197 3353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5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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