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四)

关于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四)

公开时间:2026-02-11 公 开 人: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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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市鑫富兴金属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捷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418日指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捷创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案号为(2025)粤03248号,管理人负责人为沈凤律师。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捷创公司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并分阶段对职工债权各部分予以公示。

202579日,管理人对捷创公司欠付职工薪资部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725日,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对捷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登峰、监事王振超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调整为普通破产债权,同时对新调查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欠付部分予以确认,并予以公示。截止目前,无人对该公示之欠付薪资、工伤赔偿金部分职工债权提出异议。

2025918日,管理人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各项规定,审查确认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部分员工提出异议,管理人经调查核实,修改该部分金额并于2026120日予以公示。截止目前,无人对该公示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部分职工债权提出异议。

202581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下称“宝安区人力局”)作出深(宝)劳垫决【2025SJ003号,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垫付邹克文等27名员工20251月至20253月被欠部分薪资409,239.00元。该部分债权由宝安区人力局继受。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条的规定,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管理人经审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称“社保局”)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审查确认捷创公司欠缴20216月至2023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职工债权11,667.20元。

管理人经审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审查确认捷创公司欠缴的2名员工住房公积金合计22,669.00元。

现管理人对捷创公司以上职工债权统一公示如下,见附件1。如各职工对清单记载无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联系管理人填写职工债权确认表;如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联系管理人的,视为对公示金额及性质无异议。

特此说明

 

附:1.《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四)》

    2.管理人联系人:陈律师、林东森,1912940112919026501684

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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