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催促履行清算义务并移交相关资料的通知

关于再次催促履行清算义务并移交相关资料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12-24 公 开 人:福州市美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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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催促履行清算义务并移交相关资料的通知

(2025)美齐破管24

 

福州市美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股东福州善诺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项柯瑜

监事赖诗增: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员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3日裁定受理福州市美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指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闽0103破16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州市美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下称“美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管理人接管美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你方有妥善保管和移交上述所占有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管理人于2025年6月13日向你方邮寄《关于接管暨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要求你方于2025624日前协助移交美齐口腔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20257月30再次你方发出福州市美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尽快移交公章、证照的函要求你方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收到通知3配合移交上述材料

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你方仍未按要求履行移交义务,且在2025年7月28日向管理人出具的《关于福州市美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场地医疗器械设备权属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委托材料中,擅自使用美齐公司公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拒不履行清算义务并滥用公司印章的行为。

现管理人再次通知你方立即停止使用美齐公司公章及其他印章并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以下材料

1.美齐公司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2.公司全部财产、账簿及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如医疗器械设备、办公设施等);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营业执照、合同、权属证明等法律文件以及其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资料。

你方仍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美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管理人将结合具体事实情况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追究你方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若公司及相关人员故意藏匿、销毁账册,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将面临刑事责任

你方的持续不配合行为,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将把此情况全面、如实报告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相关不利后果及法律风险将由你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福州市美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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