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资料的公告

关于移交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资料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6 公 开 人: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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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资料的公告

2025)华发建筑破管字第3号

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粤01破申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粤01破25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高艳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上述主体和人员有义务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现通知贵方,应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秋广场F座16楼,联系人:罗钰淇、刘彩颜;电话:18027203798、13674063024)全面移交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配合管理人完成清算事务。具体须移交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申请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被申请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被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被申请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被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被申请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被申请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被申请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被申请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被申请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被申请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被申请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被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1)被申请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的相关规定,如有关主体和人员怠于履行上述移交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全面进行清算,将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等相关责任。

现特此通知上述主体和人员,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全面移交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配合管理人完成清算事务,如前述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等人员承担。

 

 

广州华发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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