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6-03-26 公 开 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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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

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编号:(2024)陕西工银管发第6

2024919,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0月1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担任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为积极维护职工权益,管理人对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下称“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裁判文书网等公开途径查询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的劳动争议类型案件,并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院、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亚湾分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等调取相关档案资料。根据管理人接管到的材料、查询信息以及调查询问的情况如下:

一、管理人开展的职工调查情况

(一)管理人分别向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亚湾分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查询职工债权的相关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1.经管理人向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亚湾分局查询,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亚湾分局向管理人出具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证明显示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登记时间为2022年1月1日,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期间单位实际缴纳人数为0,未发现存在欠缴社保费用问题

2.经管理人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其于2024年10月29日向管理人出具了《关于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复函》,复函载明:“经2019年1月上线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查询,截至2024年10月28日,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已在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账号:11975700,开户日期:2015年4月28日,单位缴存比例5%,个人缴存比例5%,最后汇缴日期为2019年12月。截至最后汇缴日期,正常汇缴人数0人。”

3.管理人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查询,但至今未收到复函。

(二)2024年11月11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向管理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查询,我院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受理涉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前述主体在我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仲裁事项”

(三)管理人经查询全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霍昊与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工资、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该案已经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0)粤1391执2568号。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划扣了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在(2020)粤1391执2238号剩余拍卖款58597元,其中包含执行费767元,该案以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四)2025年12月11日,管理人通过电话方式向张国强询问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等职工债权,其回复称其被拖欠的工资已通过抵扣购房款的方式足额清偿,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管理人分别向王刚、温冬枝、张丽艳、蒋镧、孙红叶、王海霞、李祥鸿、李小华、刘瑞荣、朱明郴、彭永霞、曹超、霍涛询问相关职工债权情况,并制作了书面笔录,其他人未取得联系。上述部分人员分别向管理人提交了《欠发工资汇总表》、《欠发工资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表、税收完税证明、个人纳税记录、《工资及其他总额》、《申请》、《长安苑7栋1202房执行处置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六)2025年1月2日,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刚向管理人移交了《欠发工资汇总表》和《欠发工资明细表》,此外,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与职工有关的其它材料。

(七)2026年1月26日,管理人向管祥丽询问职工债权情况,其回复拖欠的工资已经结清。

(八)2026年1月27日,管理人向刘维科邮寄了《征询函》,刘维科于2026年2月24日向管理人提交了《欠发工资明细表》、《公司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收付款业务回单、《补充协议》;2026年3月19日,刘维科向管理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

二、管理人综合上述材料,对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的职工债权初步调查情况如下:

1. 关于王刚的工资认定问题。

王刚称其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于2019年3月拖欠其工资至今,但未向管理人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其与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其在主张的期间内提供劳动以及在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经营异常期间正常提供劳动的证据材料。故,管理人对王刚主张的工资不予确认。

2.关于张丽艳的工资认定问题。

张丽艳于1961年5月1日出生,于2011年5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张丽艳于2014年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故,张丽艳主张的2020年4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工资不属于职工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张丽艳可依法另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关于李小华、刘瑞荣、朱明郴、彭永霞4名人员的工资认定问题。  

李小华、刘瑞荣朱明郴、彭永霞4名人员自称离职时间分别为2020年6月(个人原因)、2020年7月、2021年、2019年12月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上述4名人员主张的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且上述4名人员均未向管理人提供能够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材料。故,朱明郴、彭永霞、李小华、刘瑞荣4名人员主张的工资均超过仲裁时效,管理人依法不予确认。

    4.关于温冬枝、蒋镧、刘维科、孙红叶、王海霞、曹超、霍涛、刘金、高志梅、林秀梅、李运密11名人员的工资问题。

首先,根据温冬枝、蒋镧、孙红叶、王海霞、刘维科曹超7名人员提交等证据材料,并结合王刚、霍涛、李祥鸿、刘维科的陈述,管理人认为现有证据均未能充证实无法充分证实温冬枝、蒋镧、孙红叶、王海霞、刘维科、霍涛、曹超7名人员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蒋镧、孙红叶、王海霞、曹超、霍涛自称离职时间为2021年12月、2021年6月/7月、2021年6月、2020年8月离职、2019年/2020年,刘维科亦陈述其没有通过任何形式主张过相关权利。即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人员主张拖欠的工资也早已超过仲裁时效。

再者,虽温冬枝称其在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工作至2024年11月,但其未提交该期间内提供劳动以及在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经营异常期间正常提供劳动的事实。

最后,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欠发工资明细表》虽列有刘金、高志梅、林秀梅、李运密4人员,但因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未能向管理人提供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以及证明拖欠工资数额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王刚亦无法提供上述人员的有效联系方式。

综上,管理人依法不予确认温冬枝、蒋镧、孙红叶、王海霞、刘维科、霍涛、曹超、刘金、高志梅、林秀梅、李运密11名人员的工资。

5.关于李祥鸿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奖励的认定问题。

李祥鸿1969年6月17日出生,2019年6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在2019年6月17日之后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因此,李祥鸿主张的2019年6月17日之后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奖励不属于职工债权范畴,其可另行向管理人申报。关于李祥鸿主张的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的工资,因已超出法定仲裁时效,且李祥鸿也未向管理人提供能够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材料。故,管理人依法不予确认其主张的2018年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的工资。

三、公示、救济程序

管理人根据现有材料以及调查情况,不予确温冬枝、张丽艳、蒋镧、刘金、高志梅、刘维科、孙红叶、王刚、王海霞、林秀梅、李运密、李祥鸿、李小华、刘瑞荣、朱明郴、彭永霞、管祥丽、曹超、霍涛19名人员的职工债权。

管理人依法对不予确认上述19名人员的职工债权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自2026328日至2026412日止。如对管理人认定的19名人员债权认定情况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更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在十五日【即2026412前】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职工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未对管理人的职工债权调查结果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调查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示

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郑楚玲,15018094867,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168号和庆商务大厦15楼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附件

职工债权公示(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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