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及一债会的公告

关于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及一债会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7 公 开 人: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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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闽050411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616裁定受理陈怀民申请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本案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630日立案,并于同日指定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担任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苏静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晓玲、审判员彭诗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张静吟,书记员马金明

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2025810日前,向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东海泰禾广场9号楼616-619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惠滨、廖琪琪、许昭;联系电话:13559528926182595043031590597096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可以采用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具体详询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815日上午900本院法庭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泉州市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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