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20 公 开 人: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785次
  • 打印

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紫阳破管他字第:3-1

202599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以(2025)苏1111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丁君对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阳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1015日以(2025)苏11112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南昆仑律所事务所担任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王云为负责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依法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破产清算工作进展,拟公开选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紫阳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现就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1027日,法定代表人为罗峰,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镇江市长江路205-14室;经营范围为商品房的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商品房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

1、参选单位需具备房地产等评估资质,并纳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和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

2、参选单位应具有破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重整/清算评估业务经验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成员不少于5人,项目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的评估工作经验。

三、承诺事项

1、参选单位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行业处分的情形,且未纳入国家信用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2、参选单位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情形;

3、参选单位一旦被选定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须自选定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报送评估工作方案,同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派驻工作人员进场,并自进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出具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专项评估报告》;

4、在评估工作中,须根据紫阳公司的资产、债务等其他现状开展资产评估工作或专项评估工作,不得以无资产明细清单等情况为由中断、中止评估工作;

5、参选单位须根据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或《专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或补充说明;

6、如发生评估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补充说明或出具报告;

7、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内容;

8、参选单位同意先行出具《评估报告》或《专项评估报告》,在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重整计划后的3个月内再申请收取评估费用。

四、参选方式

参选单位应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管理人指定的联系人提交书面报名申请书(壹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报名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参选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团队工作人员情况,从事破产企业有关评估工作的业绩介绍、工作方案、评估报价及计算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收费拟适用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优惠幅度以及费用收取的时间);

2、参选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与个人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3、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承诺函;

4、参选单位须在20261261600前,将报名文件装订成册并加盖机构公章,密封后邮寄至管理人处。

管理人地址:镇江市润州区天桥路5号旭辉时代大厦26楼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收件人:王云 13921580913

五、选聘结果确认方式

管理人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各参选单位的资质、报价、业绩、工作方案等各方面的条件确定评估机构,并将选聘结果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许可,未被选定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1、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同意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本次评估的相关事宜可以在委托合同中进行补充;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附件

紫阳:裁定、决定.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