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破产裁定

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破产裁定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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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纪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决定将铭纪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5年6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铭纪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5年6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向铭纪公司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告知其异议权利及期限。异议期满,铭纪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查明铭纪公司设立于2021年3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苏州市吴江区。2024年9月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9民初9393号民事判决铭纪公司支付李素英租金10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回购价款4950元,款项合计105950元。2024年9月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9民初9395号民事判决,铭纪公司支付刘民锋租金5813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回购价款4950元,款项合计63080.3元。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铭纪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民锋、李素英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5)苏0509执1449号、(2025)苏0509执1450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铭纪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5年7月15日,铭纪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有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2件,合计未履行标的17.06万元。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刘民锋、李素英与铭纪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刘民锋、李素英具备对铭纪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资格,且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刘民锋、李素英同意后,有权将铭纪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铭纪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铭纪公司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综上,铭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受理刘民锋、李素英对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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