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募集诉讼费的公告

四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募集诉讼费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18 公 开 人:四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44次
  • 打印

四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募集诉讼费的

 

(第8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4319日裁定受理四川恒逸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医疗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111日决定解除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变更指定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负责人牛建国。

就成都天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精准医疗取回权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6211日作出(2025)0193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结果对债务人破产财产处置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存在重大影响。为维护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人决定就该案依法提起上诉,现将上诉费用筹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回权纠纷一审判决情况

成都天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精准医疗取回权纠纷一案,已于2025626日开庭审理。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6211日作出(2025)0193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判定成都天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取回权。上述判决将导致案涉房屋无法纳入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直接导致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大幅降低。管理人经审慎研究,并结合专业法律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争议,具有法定上诉理由。故管理人依法决定就本案提起上诉,尽最大努力挽回债务人破产财产损失,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上诉案件所需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一审诉讼标的及上诉审理要求,本次上诉需预交上诉费用约23万元,最终上诉费用以人民法院核定的金额为准。若人民法院最终核定的上诉费用高于23万元,由有意垫付诉讼费的主体(以下简称垫款人)按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予以垫付。

三、上诉费用筹集方式

因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可处置的有效财产,无资金支付本案上诉案件相关费用。为尽快推进上诉程序,管理人计划通过以共益债务形式对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全部诉讼费用,垫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利息自垫款人将款项足额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之日起算,至管理人实际向垫款人清偿垫付款项本金及对应利息之日止。

(一)垫付方式

垫款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日内(即202632417:00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明确答复是否同意垫付本次上诉费用。若存在多名垫款人同意垫付,管理人将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通过其预留的联系方式以手机短信形式予以通知;垫款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其应承担的垫付数额足额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款项支付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精准医疗取回权纠纷上诉诉讼费—垫款人名称/姓名”。

账户名称:四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城分理处

账号:100 009 001 102 5503

(二)款项偿还方式

垫款人本次垫付的本案上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在债务人破产财产处置、收回相应款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按共益债务性质优先予以清偿。

(三)未筹集到垫付款的法律后果

若无人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书面答复同意垫付上诉费用,或垫款人在收到管理人支付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足额支付至指定账户的,视为社会公众拒绝垫付本次上诉费用。届时,管理人将依法不再启动本案的上诉程序,一审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导致的债务人破产财产减少、债权人清偿比例降低等法律后果,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承担。

四、上诉风险告知

管理人虽认为本案具有上诉的合理基础,但民事诉讼上诉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判结果,本案上诉目的将无法实现;即便二审法院改判,后续案涉财产仍可能存在执行、处置等方面的风险。

如发生上述情形,管理人将无法通过债务人破产财产清偿债权人垫付的上诉费用,请审慎评估风险后,自主决定是否垫付。

特此公告

 

 

 

四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6318

(联系人:李律师1818074481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