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告知书

关于敦促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5-28 公 开 人: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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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于敦促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告知书

2026)管字第【10】号

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任华、董事蔡少镇、董事陈子、监事孙辉及股东广州元德商务服务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2026年5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25)粤01破申1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筠根对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亚伟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日作出(2026)粤01破235号《决定书》,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简称“管理人”),曾祥生为管理人负责人。

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清点、接管亚伟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账册、财务凭证、合同、诉讼资料及文书等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请亚伟公司及其董监高股东相关人员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工作,履行如实回答管理人询问,妥善保管并移交公司财产、营业执照、印章、财务账册、合同、诉讼资料及文书等资料等义务,不得挪用公司资产、损毁、丢失公司章证章照、财务账册及合同等资料。如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重整或破产工作无法进行,相关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管理人向你方函告:

一、请妥善保管并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移交你方占有和管理的亚伟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各类资质证书、章程;涉及股权变动的各类文件资料、各类决议、会议记录、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2.各类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银行印鉴、各分支机构用章等

3.各类财务资料,包括所有银行账户资料、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税务文件、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审计材料等

4.现金、银行存款、对外享有的债权、有价证券、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5.各类合同、协议;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凭证

6.有关亚伟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材料

7.人事档案(员工名册及相关劳动合同等)以及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8.亚伟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请你方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联系,接受管理人询问,如实陈述你方所掌握的亚伟公司的基本情况。该等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请告知亚伟公司的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目前是否为你方占有及管理,是否完整

2.请告知亚伟公司的资产状况(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不动产、现金或银行存款、证券、知识产权等)及主要资产的存放地点,并提供相应的资产清单

3.请告知亚伟公司设立后的经营情况,以及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等的相关情况

4.请告知亚伟公司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有无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以及所有股东或出资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5.请告知亚伟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经营场所的地址,目前是否仍在营业中

6.请告知亚伟公司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

7.请告知亚伟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8.请告知亚伟公司的负债状况,并提供债务清单及相关凭证

9.请告知亚伟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并提供债权清单及相关凭证

10.请告知亚伟公司有无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具体情况

11.请告知亚伟公司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侵占或者变相侵占亚伟公司的财产

12.请告知你方与亚伟公司之间是否互相持有对方的任何财产,是否存在未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13.请告知亚伟公司的人员情况(含在职、离退休、劳务派遣等),以及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况

14.请告知亚伟公司是否存在欠缴税费等情况

15.请告知亚伟公司是否有未结的诉讼、仲裁,或正在进行的其他法律程序

16.其他有关亚伟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积极配合清算工作,禁止任何未经法院或管理人同意的处分、转移亚伟公司财产,偿还债务、放弃债权,以亚伟公司名义交易,以及虚构债务等损害亚伟公司及其债权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亚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若你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管理人将视情况提请人民法院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等规定,如亚伟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及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等,依法追究各方刑事责任。

以上事项,还请你方及时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若对本函存在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

特此函告!

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8

附:

1.管理人联系方式:余东念,13694214716,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三楼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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