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裁定

关于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裁定

公开时间:2025-12-17 公 开 人: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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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苏 0211  45 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富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2025  7 3 ,本院裁定受理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  12  5 日,无锡富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对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梳理,经查,管理人审查初步认定债权管理经初审核定核定债权金额约为 1.58 亿元。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主要资产经评估,清算价值约为 1.08 亿元。经查,无锡富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20.3367%的股权。

本院认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现无锡富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主体适格,事由正当。鉴于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具备一定的投资和开发价值,其重整具有可能性。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

 2025年 12  15 日起对无锡创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贺锡霞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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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 0211 破 45 号裁定书(重整).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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