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雅量商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复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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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广州雅量商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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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雅量商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复核通知

 

2025)雅量破管字第26

广州雅量商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广州雅量商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广州雅量商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4)粤01破申319号】,并于2023年7月16日指定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雅量商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案号:(2024)粤01破240号】,负责人为高艳岚。

2025年6月20日,管理人向各债权人送达了《广州雅量商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表(2025年6月20日核查稿)》,确认8位债权人申报的11笔债权共计15867805.94元,其中普通债权人民币15856161.21元,劣后债权人民币11644.73元。

异议期内,共有2位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现管理人就债权初步审核结果作出的复核结果为:

一、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1笔债权共计1946122.34元,其中本金为1846000元,利息为35439.34元,其他费用为64683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二、确认大连龙宁科技有限公司1笔债权共计189094.73元,其中本金为177450元,违约金11644.73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对律师费15000元不予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管理人债权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请在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视为对上述审查结果无异议。


广州雅量商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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