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印章等作废声明

​证照、印章等作废声明

公开时间:2025-06-08 公 开 人:福建省硕州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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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等作废声明

(2025)硕州竹木破管字第4号

2025年5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9破申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省硕州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硕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裁定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硕州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同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9破申98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硕州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250902破31号。

硕州公司自本破产清算案件受理以来一直未履行向管理人移交硕州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信用代码证:9135090257297795XD)、税务及社保登记证、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证照及印章。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出现滥用企业证照、印章或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及其他违法事项,现管理人依法公告声明:上述证照和印章自2025年5月20日起全部作废;因使用上述作废印章、证照产生的一切行为与硕州公司及管理人无关,硕州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单位、个人违法使用硕州公司印章、证照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福建省硕州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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