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公告

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2 公 开 人: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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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613日作出民事裁定【(2025)沪0115强清109号】,受理申请人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的各项工作。现将本案强制清算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在 2025 8 7 日前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二、远东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远东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止,依法承担如下义务事项:

()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远东公司全部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如拒不移交,清算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接管,并可建议人民法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如清算义务人未能提供企业印章,原印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作废,以远东公司清算组章为企业印章;

()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报债权提交材料(可联系清算组获取申报材料范本)

五、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六、清算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人:冯苏颖

联系方式:13761827571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6101

特此通知。

 

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清算组

202577

 

 


 

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

关于移交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全部资料的公告

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613日作出民事裁定【(2025)沪0115强清109号】,受理申请人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自成立后,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强制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清算组依法履行接管远东公司公章、证照、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文件的职责,及时向清算组移交上述财产和资料亦是远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义务;远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须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向清算组进行移交,配合强制清算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截至目前,远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均未向清算组移交远东公司的任何财产和资料。

鉴于此,为保障强制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清算组现再次公告通知远东公司、远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持有企业资产人员、持有企业资料人员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移交远东公司的全部资产、财务账册资料、印章、证照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供关于远东公司职工安置、诉讼仲裁、资产负债等情况的详细书面说明,配合清算组完成接管工作。

上述人员逾期拒不移交相关财产和资料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清算组在此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特此公告。

 

 

 

上海远东重熔金属材料公司清算组

 202577

清算组联系人:冯苏颖,白婷婷

联系电话: 1376182757118930689747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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