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

公开时间:2025-07-30 公 开 人:北京优儿天街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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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儿天街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第一部分 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 债务人基本工商情况

北京优儿天街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儿天街公司”)成立于2018-03-28,曾用名北京优儿天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8-032022-02),经营期限自2018-03-282048-03-27,注册资本为200万员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5号楼13111-002,现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克亮,股东为北京优儿托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儿托育集团”)(投资比例为100%),优儿托育集团曾用名“幸福创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15-03 2021-11)”。公司经营范围: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教育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动画设计;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预防保健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玩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应用软件服务;声乐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舞蹈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债务人股权情况

(一)  优儿天街公司于2018328日由股东优儿托育集团出资设立,工商登记显示出资情况具体如下表。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

(人民币元)

实缴出资

(人民币元)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1

 北京优儿托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0

 

2018611

 

货币

合计

2,000,000.00

2,000,000.00

 

 

 

(二)优儿天街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1202041日,2022217日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2022217日,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北京优儿天街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优儿天街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股东姓名由幸福创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优儿托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32024725日,李雅静退出监事。

42024725日,法定代表人由苏德中变更为范克亮。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4-07-25

法定代表人

苏德中

范克亮*

2

2024-07-25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苏德中
   
李雅静【退出】

苏德中
   
苏德中
   
范克亮*【新进】

3

2022-02-1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幸福创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优儿托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

4

2022-02-17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北京优儿天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018-03-282022-02-17)

北京优儿天街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5

2022-02-17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教育咨询
   
文化咨询、体育赛事咨询
   
文艺创作
   
翻译服务
   
经济贸易咨询
   
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不含电子游艺)
   
销售文具用品、玩具、服装、体育用品
   
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
   
教育咨询
   
文化咨询、体育赛事咨询
   
文艺创作
   
翻译服务
   
经济贸易咨询
   
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不含电子游艺)
   
销售文具用品、玩具、服装、体育用品、母婴用品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

2020-04-01

经营范围

教育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教育咨询
   
文化咨询、体育赛事咨询
   
文艺创作
   
翻译服务
   
经济贸易咨询
   
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不含电子游艺)
   
销售文具用品、玩具、服装、体育用品
   
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债务人组织结构、人员情况

职务

姓名

联系方式

董事

苏德中

17051007541

财务负责人

苏德中

17051007541

经理/法定代表人

范克亮

15811027587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

债务人优儿天街公司是一家高端托儿机构,在园区的硬件设施装修、新风系统等配套设施上都达到了一定的高环保标准,师资力量也聘请了中外专业幼教老师,加上高额房租、物业费等公司运营成本较高。由于后疫情时代,人们普遍消费降级,不再选择高端托儿机构,学费退费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受整体市场大环境影响,债务人的管理、公司现金流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自202410月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已停止。

    债务人希望通过此次和解,对债权人北京京雪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清偿,对债务人优儿天街公司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注销,减少并避免公司及股东持续产生损失。

 

第二部分 债务人资产情况

一、 账面资产

 根据财务报告显示:

(一)货币资金: 0

(二)银行存款: 1,070.33

(三)应收账款:0

(四)其他应收款: 2,223,688.12

(五) 固定资产:

(六)无形资产:0

二、 债务人财产情况

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财产状况如下:

(一)债务人货币资金情况

债务人名下现金  0  元,银行存款  1,070.33 元。

(二)债务人名下不动产状况

(a)债务人名下没有不动产

(三)债务人名下车辆情况

(a)债务人名下没有车辆

(四)债务人名下证券情况

(a)债务人名下没有开立证券账户

(五)债务人名下固定资产状况

(a)债务人名下没有固定资产

(六)债务人无形资产情况

(a)债务人名下没有无形资产

(七)其他

 

三、 实际财产价值

债务人除银行存款 1,070.33元,还存在其他应收账款2,223,688.12元。其他应收账款来自债务人的100%持股股东优儿托育集团与内部关联公司及员工之间债权债务转让。

序号

对方当事人

发生时间

应收金额(元)

1

李雅静

20221226

800,000

2

北京优儿启程妙思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202331-2024630

1,273,699.81

3

北京优儿彩和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20216

31,679.74

4

北京优儿华腾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202012-20217

40,469.63

5

北京优儿润泽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201912-20217

22,838.94

6

北京优儿上东托育有限公司

202354

55,000

 

总计

       2,223,688.12

 

第三部分 债务人负债情况

 

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审查确认1家债权人京雪庭公司普通债权1笔,金额合计为590,633.68元,1家债权人优儿托育集团的劣后债权1笔,金额为7,500,160.26元。详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文件《债权表》

    本和解协议暂以管理人初步审查的金额作为公司负债金额。待定债权金额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核对无异议后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为最终结果。

 

第四部分 破产费用及现有清偿率估算

 

一、本案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及履行职务费用估算

本和解协议草案暂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所审查确定之相关债务人资产数额,即按照银行存款及对外债权共计2,224,758.45元为基础计算下列费用:

 

序号

费用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案件受理费

88,990.338

按债务人资产数额,即2,224,758.45元为基础的4% 计算,最终以法院缴费通知书为准(如已缴费的此项忽略不计)。

2

管理人报酬

222,368.81

按最终清偿数额,即2,223,688.12元为基础的10% 计算。

3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527.51

暂计

4

预留费用

2000

用于销毁印章、注销手续等。

合计

313,886.66

 

 

二、现有清偿率估算如下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债权表,辅前述估算,债务人投入和解资金前,各项债权人清偿率为:

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

普通债权劣后分配:清偿率19%

第五部分 和解方案及偿债款项来源

一、 债权和解款项总额

本次债权和解款项总额为人民币  610,000.00  元。(包含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金额、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及费用等款项)

二、 偿债款项来源

本次和解款项来源为债务人实际财产价值2,224,758.45元,包括银行存款 1,070.33元及优儿托育集团应支付优儿天街公司2,223,688.12元的其他应收账款。和解协议方案通过后,优儿托育集团应向优儿天街管理人账户支付610,000.00元,加银行存款1070.33元,共计611,070.33元可用于清偿债权及相关费用,其中应偿还京雪庭公司普通债权金额为55,3587.47元,案件受理费4,955.35元,管理人报酬50,000.00,管理人费用2,527.51元。

优儿天街公司对优儿托育集团剩余其他应收债权1,613,688.12(等于2,224,758.45-  611,070.33)可直接用于偿还劣后债权7,500,160.26,即可用于支付劣后债权金额1,613,688.12元。

三、 资金来源方对偿还方案的承诺

优儿托育集团应按管理人要求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向以下管理人账户汇入资金总额为 610,000.00元(共计611,070.33元可用于清偿债权及相关费用,其中普通债权资金55,3587.47+案件受理费4,955.35+管理人报酬50,000.00+管理人费用2,527.51元)。

管理人收款账户:

开户名:北京优儿天街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郊亭支行

账 号:0200048439200362346

四、 清偿债务的期限

(a)一次性偿还

本次和解清偿债务的期限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和解方案》后  日内,由管理人向京雪庭公司进行清偿,一次性支付。

五、 和解方案达成前后清偿情况对比说明

和解方案达成之前的清偿方案,优儿托育集团应向优儿天街公司管理人偿还2,223,688.12元,管理人收到款项后,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在优先扣除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费用、报酬等费用后,对本案普通债权、劣后债权按顺序进行清偿;和解方案达成之后,优儿托育集团仅需向优儿天街公司管理人支付610,000.00元。降低了实际支出金额,提高了清偿率,节约了各方时间成本、债权清收成本。

项目

和解前清偿方案(元)

和解后清偿方案(元)

备注说明

优儿天街偿债资源

2 224 758.45

2 224 758.45

610 000元货币资金+1070.33元银行存款+1 613 688.12元应收款项。

优儿托育集团实际支付款项

2 223 688.12

610 000.00

优儿托育集团实际支付款项包含偿还的普通债权金额+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费用+预留费用。

京雪庭普通债权

590 633.68

553 587.47

1、和解前金额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计算 ;2.和解后金额为经与京雪庭公司协商作出的让步金额。

案件受理费

88 990.338

4 955.35

和解达成后,案件受理费计算基数减少。

管理人报酬

222 368.81

50 000.00

管理人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12%确定(设管理人报酬为X X=12%*(偿债资源-案件受理费-已经发生的费用-预留费用-其他-X)计算出和解后管理人报酬应为64670) 管理人为促进双方和解程序予以酌减为50000元。

管理人费用

527.51

527.51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开户、刻章、快递等)。

预留费用

2 000.00

2 000.00

用于销毁印章、注销手续等。

可用于支付劣后债权金额

1 320 238.11

1 613 688.12

根据清偿顺序,管理人费用和普通债权优先于劣后债权。

托育集团劣后债权

7 500 160.26

7 500 160.26

 

普通债权清偿率

100%

93.7%

综合考虑达成和解后,债权人债权能够尽快实现清偿,经管理人协商,债权人也作出了最大让步,清偿率有所下降,但清偿时间缩短。

劣后债权清偿率

17.6%

21.5%

采用和解方案,经各方努力协商让步,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提高了劣后债权清偿率,也降低了各方时间、债权清收成本。

 

第六部分 和解方案的执行计划

本《和解协议(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予以全部履行。和解方案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消灭,不再对债务人享有任何权利。

 

第七部分 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清偿比例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

 

第八部分 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认可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法院裁定认可

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方才生效;

2、《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和解债权人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3、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如债务人申请注销公司,则管理人依据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部分 终止和解的情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债务人在订立本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和解债权人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裁定本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十部分 关于清偿款项的领取

在本《和解协议(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优儿托育集团在管理人监督下,将和解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管理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和解裁定后,管理人在优先扣除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费用、报酬等费用后,向债权人一次性支付债权额。

 

因债权人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银行账户变更信息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清偿款项无法转入其指定账户,或转入该账户的分配款项被查封、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此呈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北京优儿天街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签章)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7、天街破产和解协议(清算组)0728.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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