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09 公 开 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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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2)鲁01122

2022414,本院根据孙福仁的申请,裁定受理济南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通过采取随机方式摇号选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南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对债权人、债务人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人在制定方案、作出决定或执行前必须报经本院批准;

(十)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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