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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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1381号之三

 

申请人: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69日,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根据博阳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制定了具体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已向各债权人邮寄。截至202564日,并无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故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博阳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债权人提出异议,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材料,博阳公司最终可供分配财产总计95674.31元。

财产名称

金额(元)

备注

机动车拍卖款

95,616.00

抵押财产

资金货币收入

58.19

 

利息收入

0.12

 

合计

95,674.31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鉴于本次处置的资产为博阳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037VH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经管理人查询,该车辆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该债权已经多次转让,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金松公司。金松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450,536.57元。因该车辆的最终拍卖款为95,616.00元,不足以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故该车辆的拍卖款在扣除管理、变价该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停车费480.00元、交易税款11,385.07元,合计11,865.07)后为83,750.93元均用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

提示注意:鉴于债权人金松公司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完全受偿,其剩余未受偿债权(债权金额366,785.64),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转为普通债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博阳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金松公司协商确认,金松公司同意按照抵押资产变现款总金额的5%4,780.80(=机动车拍卖款95,616.00*5%)向管理人支付报酬。故管理人报酬4,780.80元由金松公司另行支付给管理人,不作为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中列支。

()破产费用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行了管理人职责,截至2025520日,博阳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3,438.78元,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已发生金额(元)

已支付金额(元)

备注

刻章费

330.00

330.00

 

均由管理人垫付

邮寄费

2,852.78

2,852.78

登报

150.00

150.00

银行查询

106.00

106.00

合计

3,438.78

3,438.78

 

在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后,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资金货币收入58.19+利息收入0.12=58.31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破产财产均用以清偿破产费用。

鉴于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故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不参与本次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分配方式: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实施转账支付。

()分配时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上分配方案经梁溪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

()追加分配:本次分配完毕后,后续追收到博阳公司其他财产的,管理人将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


附件

分配方案裁定(博阳).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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