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首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镇江首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公开时间:23小时前 公 开 人:镇江首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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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首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

债权申报通知书

                                首帆破管字第6号

各债权申报人:

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于2025年5月7日作出(2025)苏1182破申15号民事裁定,受理连云港京金实业有限公司对镇江首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2025)苏1182破17号决定,指定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受扬中法院的委托,现特就债权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人2025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期满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债权申报人是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申报,列明申报人基本情况,并说明债权产生的依据、 金额及担保情况等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有代理人的须有委托书并载明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3.债权发生的依据,如合同等

4.债权申报人已履行合同的依据,如汇款凭证、送货单等

5.债权金额计算清单(对账、审计等情况)。

债权申报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申报,列明申报人基本情况,并说明债权产生的依据、 金额及担保情况等,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有代理人的须有委托书并载明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3.债权发生的依据,如合同等

4.债权申报人已履行合同的依据,如汇款凭证、送货单等 

5.债权金额计算清单(对账、审计等情况)。

三、申报债权应注意的事项

债权申报人若主张债权享有优先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或者主张保证担保债权的(区分担保追偿与担保预追偿),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主张取回权或者抵销权的,应当另行提交取回权或者抵销权申请书,并且比照债权申报的要求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至破产案受理日前一日,即 202556(含当日)。

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自然人的申报材料应当由申报人签名。

债权申报应是在法定期限内合法、有效的申报,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又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证据的,不予确认。

、申报债权的方式

(一)邮寄申报材料或现场申报均可。

(二)申报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0号商务A区D座20楼。

联系人李律师17805015097;蒋律师(实习)17705290380。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方式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首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7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召开。如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方式有变化,管理人将在债权人会议前通知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六、特别提示

(一)如贵司/您对首帆公司负有债务或占有首帆公司的任何财产,也请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管理人向贵司/您发送本通知书不构成对无效债权(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 的重新有效确认。

(三)本通知书只是对申报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申报人予以合理关注。本通知书不视为出具给申报人的法律意见。

(四)申报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贵司/您收到本通知书后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以便管理人尽快审查债权。

特此通知

 

 

附:1.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债权申报表等材料。

 

 

镇江首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附件

(首帆)债权申报通知书及附件材料.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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