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尔斯电子有限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承担义务通知书

无锡威尔斯电子有限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承担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15 公 开 人:无锡威尔斯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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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020561

无锡威尔斯电子有限公司及公司的有关人员等:

202571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无锡威尔斯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担任你单位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自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单位及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及时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随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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