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绿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绿春县绿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绿春县绿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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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202534绿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253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绿春县绿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63日指定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绿春县绿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610日,绿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2531强清1号之一公告,绿春县绿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725日前,向绿春县绿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上述费用清算组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根据补充申报债权的数额,根据以下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具体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特别说明:如补充申报人在债权审查和确认过程中变更债权申报数额的,将根据上述内容对审查费用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补充申报人应承担的审查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的影响。

特此公告

 

 

 

绿春县绿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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