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

民事裁定书 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6-01-05 公 开 人: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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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2024年1022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4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对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俊兴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3日作出(2024)川0403破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恒臻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和资料,并进行梳理和妥善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特制定本方案,现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管理人所管理的财产范围

(一)管理人所管理的债务人财产,包括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现有财产详见《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以及案件受理后至案件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前述财产的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实物。

二、债务人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确保债务人财产安全,避免财产流失或不正当的贬损;

(二)全面防范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

(三)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

三、债务人财产管理具体方案

(一)对债务人印章、证照及财务资料的管理

对已接管到的债务人印章、证照,单独存放于管理人处、由专人负责保管,非因法定原因或清算、重整工作需要,不得使用。对于接管到的财务资料,管理人将安排专业的财务人员妥善保管。对未能接管的印章、证照及其他文书资料等,管理人已向债务人负责人、可能掌管印章、证照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人员或单位发函,要求相关人员向管理人移交,如不配合移交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于未接管到的印章、证照及其他相关资料,管理人也将及时对其进行挂失处理。

(二)对债务人货币资金的管理

债务人的货币资金一律划入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根据报人民法院备案的《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日常开支由管理人负责人审批后支付,单项开支在人民币100,000.00元以上的,由管理人负责人审批并报告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备案后支付。

(三)对债务人对外债权的管理(如有)

如果管理人经调查核实发现利俊兴公司确实存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当取回的财产,管理人将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发函、现场沟通或诉讼等方式予以追回,以确保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在对外债权的催收过程中,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本着对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合理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管理人经过努力无法催收或者追收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额的,不再催收,并且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视应收账款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拍卖应收账款或者依法予以核销等方式予以处理。

1.无债权形成证据或债权形成证据严重不足的;

2.账龄在3年以上、往来单位名称不全、无具体联系地址及方式、款项性质不明或入账依据不充分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无收回可能性或者收回的可能性较小的;

4.金额较小,追收成本高于或几近于可收回金额的。

5.其他管理人认为无法收回的情形。

在对外债权的催收过程中,涉及到管理人依职权决定的行为,由管理人本着对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确定。如涉及以诉讼方式催收对外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管理人可以将上述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予以支付。

(四)对债务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管理(如有)

若管理人在后续履职过程中发现了债务人名下存在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将对其进行调查、现场踏勘或盘点,充分了解财产现状和权利限制情况,并及时对相关财产予以接管或取回。对调查发现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看管,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为后续资产处置作准备。

(五)对无效、可撤销行为以及需追回财产的处理(如有)

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以债务人或管理人名义,以发函、沟通、诉讼等方式,进行确认无效行为、撤销可撤销行为、追回应追回的财产等可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追回财产所需要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若经审查认为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避免债务人财产流失的,债权人会议同意并认可将其作为破产费用进行支付。

四、管理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及衍生诉讼费用、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造价、测绘机构等中介机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及聘用必要工作人员产生的费用等,系为推动破产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开支。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须负担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清偿。

管理人将严格审查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财产收支情况,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五、其他

管理人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将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管理方案,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努力快速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的进程,节约破产清算成本,尽最大可能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以上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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