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移交公司资料的函

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移交公司资料的函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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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希曼破管字第008

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20256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希曼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5)粤01破申332号)。20257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担任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处理破产清算相关事宜。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希曼公司有1间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分公司若未注销的则需一并清算。

管理人为开展工作,现请贵方向管理人移交希曼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公司印章、重要证照、财产文书、银行U盾及财务账册等相关资产及资料,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严禁未经管理人同意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管理人依法公平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也希望各义务人积极配合破产清算工作,避免讼累。

特此函告。

  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9

附:

1.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清单;

2.接管材料清单。

3.管理人联系方式:希曼公司管理人,020-3813 7439,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1


附件1

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清单

序号

公司名称

状态

负责人

1

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

注销

林志明

 



附件2

接管材料清单

敬启者: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依法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为顺利完成破产清算工作,以下是管理人工作所需要接管、审阅、了解的初步接管材料清单,如需要,后期管理人会提出需要补充其他文件、材料或提出其他问题。请贵方收到本材料清单后,按照清单列表向管理人提供广州市希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以下文件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A

公司成立文件

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包括出资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下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联营),请标明控股、参股关系及持股份额

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各类资质证书)

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公司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等)

未经向管理人书面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目的继续使用以上印章,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B

公司内部管理

公司账簿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图(包括董事会及成员、监事会及成员、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等)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身份信息

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文件

公司财产清单及财产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房产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证书等)

C

公司财务

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关授权密码、银行U盾等财务工具

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清单

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证明材料

公司税务(包括缴税凭证、税务机关催缴税款的文书等)

公司成立至今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及财产状况说明

D

公司人事

公司社保管理系统授权密码

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如有退休返聘人员或留用人员得提供用工协议)、职工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考勤资料、劳动纠纷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缴纳明细

E类公司业务

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活动

公司所有文书(包括公司合同及其他往来传真、对账单、月结单等清单)

公司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相关法律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

16.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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