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前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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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1-15 公 开 人: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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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前告知书

2025展宏破管字4

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财产持有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5年4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破终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受理谭建林对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江门中院立案后经摇珠确定,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2025)粤07破22-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担任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于2026126对债务人开展全面接管工作,现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拟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资产状况明细表、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银行账号;

4.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文件、章程、涉及股权变动的各类文件及决议、会议记录;

5.人事档案、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6.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文件资料、债权债务清册;

7.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8.电脑数据、管理系统税务系统账号密码以及税盘等资料;

9.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对于债务人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将一并接管,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

三、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经管理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单独或综合采取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及有关人员存在藏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藏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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