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605破74号法律义务告知书

(2025)粤0605破74号法律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18 公 开 人:铝格中空玻璃材料(佛山)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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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法律义务告知书

 

                 ( 2025)粤 0605  74 

铝格中空玻璃材料(佛山)有限公司:

本院已裁定受理债务人铝格中空玻璃材料(佛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并应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

(二)应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企业目前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四)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六)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你单位依法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如违反上述法律义务,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案件的破产清算事宜,请与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

如债务人铝格中空玻璃材料(佛山)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铝格中空玻璃材料(佛山)有限公司财产。管理人未主张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二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案件承办人:郭敏谊、吴少霞,电话:0757-86253065、81852124。

    破产管理人:广东瀛磐律师事务;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 17 号绿地金融中心 T3  3108-3109单元;

    联系人: 曾华平 13928209079、裴华军 133364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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