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债务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义务的通知

要求债务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扬州仪扬茶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06次
  • 打印

扬州仪扬茶社食品有限公司、王富清、徐顺芳、王德付

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421日裁定受理扬州仪扬茶社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2日指定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扬州仪扬茶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你作为债务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向管理人移交以下材料:1、公司的全部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章、税务章、销售章等等。2、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经营凭证;3、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4、公司的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资料;5、公司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6、公司的人事档案材料,欠薪情况;7、公司的银行账户和现金,网银需移交U盾。8、公司涉诉案件情况,对外欠付款情况及债权人联系人方式。9、其他一切公司的材料。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郑浩律师

联系电话:18852547568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1号楼15楼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

 

                     扬州仪扬茶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6月22

附债务人债务人企业高管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二款: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15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125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126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127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8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29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第131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