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氮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红光器材经销部强制清算接管通知书

广州氮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红光器材经销部强制清算接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6-06-01 公 开 人:广州氮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红光器材经销部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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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氮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红光器材经销部及其代表其他负有清算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026年4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6)粵01清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州氮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红光器材经销部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氮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红光器材经销部清算组,负责人为胡倍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以及清理债权、债务的职权。因贵方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主管部门,清算组接受指定后需依法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贵方负有维护及保管好债务人的资产及相应的材料,并负有如实告知清算组有关情况及向清算组移交相关资产及资料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于本通知书张贴/发布之日起十日内(2026年6月8日前),配合清算组完成以下行为:

1.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告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4.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5.不得抽逃出资,不得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不得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6.不得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7.对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相关人员若对本通知书所列事项存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张贴/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即2026年6月5日前)向清算组书面告知,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清算组核对核实。

因红光器材经销部已于1998年被吊销并停止经营,社会各界人士若有红光器材经销部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或掌握其财产线索的,请与清算组联系,感谢对清算工作的大力支持!

 

广州氮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红光器材经销部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清算组联系人:胡律师,电话13809775771

王律师,电话1827182061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高德置地春广场A座2804-2805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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