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山市中奥企业(集团)公司应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账册资料的通知

关于鹤山市中奥企业(集团)公司应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账册资料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10-04 公 开 人:鹤山市中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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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中奥企业(集团)公司应向

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账册资料的通知

2025)粤07843-破管10

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上级管理部门:

202574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7破申28-3《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博罗县通用资产咨询有限公司鹤山市中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25820日作出(2025)粤07843号《决定书》,指定开平市虹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接管中奥公司的公章、证照、财产、财务账册及企业相关资料。中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上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财产和资料,并配合破产工作。

为了保障管理人工作顺利开展,管理人现通知中奥公司上述责任单位和人员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中奥公司的公章、证照、财产、财务账册及企业相前资料,配合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

逾期拒不移交相关财产和资产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怠于履行义务,拒不移交财务资料,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请中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上级管理部门于收到本通知书后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如未提供上述资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鹤山市中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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