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广东奥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配合管理人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关于请求广东奥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配合管理人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9-26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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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广东奥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配合管理人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广东奥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09月17日出具2025)粤19破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奥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09月17日出具2025)粤19破13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案件负责人王茂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诺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或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奥博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报告、账簿账册、会计凭证、公司印章等全部资料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你方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定于 2025 1112日召开,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请务必提前联系管理人并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20250926

 

附:破产清算案裁定书、决定书、公告、通知书


附件

通知书(通知债务人) (1).pdf 下载
公告.pdf 下载
决定书 (1).pdf 下载
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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