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新能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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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1-04 公 开 人:汇创新能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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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创新能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汇创新能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

(第一次补正)

  (2025)汇创破管字第001-1号

2025年10月15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依申请作出(2025)0411破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汇创新能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1月12日,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汇创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初审确认汇创公司享有职工债权的职工4名,汇创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189,803.82元(详见附件1)。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15日止。

职工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本公示所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特此公示

汇创新能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 汇创公司欠付职工债权清单;

2. 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1号16楼;

3. 联系人:殷韵涵19858120690;孙敏瑞17712300996。


附件1.汇创公司欠付职工债权清单

汇创公司欠付职工债权清单

(制表日期:202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职工工资

经济补偿金

补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债权总额

1

梁自禄

45020419**08061412

46,690.14 

-

-

46,690.14

2

潘茂杰

32132419**05150837

15,936.00 

8,683.00 

-

 24,619.00 

3

林爽

42062119**10182815

15,936.00 

13,941.68 

59,781.00 

 89,658.68 

4

张建林

13028119**10053510

15,936.00 

12,900.00 

-

28,836.00 

合计

94,498.14 

35,524.68 

59,781.00 

189,803.82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之规定,上述职工梁自禄的工资高出汇创公司职工平均工资部分金额73,309.86元应全部归入普通债权。

汇创新能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汇创公司职工债权第一次补正公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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