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

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07 公 开 人: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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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通知书

 

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5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破产法庭院作出(2025)京01清申3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2025)京01强请3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的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及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清算组员和其他经营清算组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

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及你方应当自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以下资料:

(一)印章类

1、公司公章

2、财务专用章

3、法定代表人印章

4、合同专用章(全部)

5、其他印章

(二)证照类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所有副本)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税务登记证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行驶证

5、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证书

6、安全、环保(排污)等许可证

7、生产资质证书

8、车辆行驶证

9、开户许可证

10、其他证书

(三)会计资料类

1、债权债务清册(包括基础资料、如合同、送货单、收款凭证、对账单、催收函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单及联系方法、债权债务金额等);

2、财务报表(包括历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相关附表);

3、公司所有的账册及凭证、银行对账单;

4、企业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基准户、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外汇账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户名、账号)及存款情况一览表;

5、历年的税务申报资料;

6、已抵押、质押的资产明细表和对外保证担保明细表及其担保协议、登记手续。

(四)诉讼文书类

1、如有未结案件,应当移交诉讼材料;

2、已结案件但未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

(五)公司现有资产

1、资产明细表,注明存放、保管地点,特别说明需要看守的资产,包括车辆等;

2、特别列明设备、设施存放地点和保管注意事项。

(六)职工名册、工资及社保明细等人事档案

1、公司在职员工名册以及欠薪情况;

2、公司员工缴纳社保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移的物资、材料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第129条、第131条的相关规定,若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及你方未按上述通知内容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2、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国城(北京)工程联合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

 

附:1、清算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联合大厦6层607;联系人:左红霞,联系电话:18600048729。

2、附相关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1份、决定书1份、交接通知书1份。


附件

交接通知书-2025.1.24.pdf 下载
裁定书-2025.1.16.pdf 下载
决定书-2025.1.24.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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