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

强制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3-04 公 开 人:广州市华逸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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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

广州金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金迪实业开发总公司

吴海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12日作出(2025)粤01清申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州市天河金迪实业开发总公司对广州市华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1月8日指定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广州市华逸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段穆琦,负责强制清算工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清算组法定职责及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及财务负责人的配合义务告知如下:

一、清算组在强制清算期间依法履行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债务人相关人员配合强制清算的义务

债务人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期间企业由清算组全面接管,清算组决定企业内部事务和对外代表企业从事相关行为。在强制清算期间,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清算组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包括: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在法院指定清算组到清算组接管企业之前,妥善保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清算组接管企业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六)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八)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

清算组应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债务人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并依法配合清算组开展债务人的强制清算工作,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拒绝配合,清算组将申请法院进行传唤,贵方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广州市华逸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

 

 

附:

1.2025)粤01清申108号民事裁定书

2.(2026)粤01强清3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3.清算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丽静;联系电话:18027171006

联系地址:广州越秀寺右新马路10号之一2楼

 


附件

华逸清算业务告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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