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15 公 开 人: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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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2021)东方煤业破管字第60

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及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推动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煤业公司”)破产程序,经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并报华宁县人员法院,东方煤业公司破产案将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现就会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31日。

二、会议主要议题

(一)核查《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表(三)》;

(二)审议、表决《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会议召开方式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次会议采取非现场的方式召开。

具体为:东方煤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东方煤业公司钉钉会议群发布《关于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731日前向债权人发送会议资料。

届时,请参会人员自行查阅会议资料,核查债权,审议、表决会议资料所涉事项。债权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当天行使表决权填写并邮寄表决票原件给管理人。管理人会议召开三日内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东方煤业公司钉钉会议群对计票统计结果和债权人会议决议进行公告和送达

四、参会须知

参加会议的人员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另行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此前已经提交过代理手续的无需重复提交,如发生代理人变更的,应依法提交相关变更手续。

为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清算工作进程,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上述通知,保障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如有疑问请与管理人联系,联系方式:王律师 18687834757(微信同号)。

特此通知

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十五


附件

60关于召开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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