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无锡翔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

要求无锡翔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31 公 开 人:无锡翔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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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翔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要求翔吉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


吴桔、王中远:

202571日,经无锡众里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205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无锡翔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714日作出(2025)苏02056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为无锡翔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履行职责。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根据调取的翔吉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翔吉公司注册资本共计50万元,由吴桔认缴出资30万元、王中远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的缴付时间为2051625日。管理人未在工商资料中查阅到实缴出资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管理人认为贵方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将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缴至翔吉公司管理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长欣支行,账号:10635701040000529】。请贵方在202585日前将出资款缴至上述账户。

若贵方已经实缴了部分或全部应缴纳的注册资本的,请贵方于收到本函的十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并邮寄至后附的地址,否则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保留对贵方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的权利。

特此通知。

无锡翔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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