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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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3)双龙破管字第33

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3)皖01破申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保凯对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2023)皖01破48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继续执行核查债权的职责,对一债会后新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此前已审查无异议的债权本次不再核查,现将本次补充申报债权初步审查确认结果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请债权人核查。

 

债权编号

申报人

债权申报情况(元)

审查情况(元)

24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丰县税务局

申报总额

本金利息

其他

确认金额

不予确认

债权性质

2801993.68

1351406.25

1450587.43

2801993.68

0

1351406.25税款债权

1450587.43普通债权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后七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调整的,自公示之日起十五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并告知管理人。上述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报告。

 

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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