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公告

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07 公 开 人: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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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公告

2024兴廷科技破管债会字第2

 

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5530日作出(2025)京01破申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廷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617日作出(2025)京01303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担任兴廷科技公司管理人。

一、债权申报通知发出情况

法院于2025617日作出(2025)京01303号公告,确定兴廷科技公司债权人应在20257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于2025624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通知书》

同时,管理人于2025624日向已知债权人林振星、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天津市中标石材有限公司、天津中标木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中标幕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逐一送达债权申报通知,确保每位债权人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传递不畅影响债权申报进程。

二、债权申报登记情况

1、税款债权

管理人于202562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出了债权申报通知后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回函兴廷科技公司不存在欠缴税款及罚款等情况。

2、社保医保债权

管理人于2025624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出了债权申报通知。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回函兴廷科技公司不存在欠缴医保及罚款等情况。经管理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查询,兴廷科技公司未办理社保、医保开户,故不存在医保及社保债权。

3、普通债权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管理人通过涉诉涉执等公开信息,对查询到的已知债权人进行电话和快递通知,并通过邮箱和微信等形式上传通知书和债权申报材料,同时将法院文书及债权申报材料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截至2025731日,管理人共收到1债权申报材料,申报总额为6,604,195.20元。

三、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就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强制执行期间等逐一进行了实质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见附表《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共12,确认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891,887.15元,其中普通债权1笔,债权确认金额5,251,274.68劣后债权1笔,债权确认金额640,612.47元。不予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12,308.05 元。

四、债权异议

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已确认债权”或者“不予确认债权”有异议的,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7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交债权异议,由管理人复核,在管理人答复后仍不服的,须在收到管理人答复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提出异议和诉讼的,视为认可债权审核结果。

五、未申报的债权

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如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之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六、职工债权的调查和审核

经管理人调查兴廷科技公司未曾营业,银行账户内未发生流水,医保、社保未开户,管理人初步认为兴廷科技公司不存在职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公告

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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