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国泰环保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产持有人等 限期履行义务、交付财产告知函

关于安徽国泰环保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产持有人等 限期履行义务、交付财产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5-07-04 公 开 人:安徽国泰环保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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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国泰环保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产持有人等

限期履行义务、交付财产告知函

安徽国泰环保型材有限公司、张守卫、许佰磊、杨纪超等:

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2025)皖 162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国泰型环保型材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2025) 皖1621破7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担任国泰公司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十七条、一百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国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或者交付财产。国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

(2)根据涡阳县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据此,现通知你于2025年7月10日17:00前向管理人移交国泰公司如下资料:

1.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

2.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印章;

3.自成立以来全部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的全部资料),上述资料包含纸质及电子版,税控盘等财务资料;

4.国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已注销账户在内的全部账户信息)及开户许可证、U盾数控盘等;

5.国泰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房产、车辆、货物、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全部资产);

6.国泰公司所有应付账款(对外欠款)清单(列明债权人名称、 联系方式、欠款发生原因、结清情况、欠款金额等详细情况,含欠税情况、社保欠费情况),职工花名册及职工欠薪清单(明确列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薪资标准、欠款时间段以及欠款总额等详细情况);

7.国泰公司所有应收账款(第三方欠款)清单(列明债务人名称、联系方式、欠款发生原因、结清情况、欠款金额等详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及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拒不配合或者隐匿财务账册,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国泰环保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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