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接管通知

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接管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10 公 开 人: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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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接管通知

 

20256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黑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6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黑101号决定书,指定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担任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财产持有人、占有人等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接管与开展清算工作。现管理人就接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56138697N

法定代表人:颜华

二、接管要求

1.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破产清算义务人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如下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全部物品和资料,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银行留用的私人印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发票、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债务人的劳动、人事档案文件;

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及相应控制权限的硬件介质,电子银行授权密码和相应硬件介质;

12)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2.占有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或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3.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责任特别说明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文本框: 4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4.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5.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破产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

1.2025)黑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2.2025)黑101号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2号湖北大厦六楼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453-6246830 ,手机:13604830856(刘)、13604632752(聂)


附件

(2025)黑10破1号决定书.pdf 下载
接管通知(德威建材).doc 下载
(2025)黑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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