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家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债务人通知书

广州大家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债务人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31 公 开 人:广州大家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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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1261

广州大家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广州大家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大家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钱少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方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广州大家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同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等方面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94日上午9:30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9法庭召开,届时必须准时到场。

六、如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及事项的,本院将依法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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