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补充核查结果公示

关于南京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补充核查结果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南京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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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南京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

补充核查结果公示

2024年8月22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113破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宝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朱网祥为管理人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开展南宝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管理人通过核查公司资料、接收申报、查询劳动仲裁诉讼、与公司管理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调查了职工债权,截至2024年123日,管理人依法确认职工债权金额为4,711,355.88 元并于2024年12月4日将审核确认情况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予以公示。

2024年12月27日南宝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经诉讼、管理人调查,对第一次职工债权公示中10名职工债权审核结果进行调整,另外新增6名职工债权;调整后和新增的职工债权金额合计1886434.05元。

截至目前,管理人依法确认南宝公司职工债权金额总额为5895326.47元。

提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职工债权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25717日止。职工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要求更正的内容、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以便管理人进一步审查核实。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异议后进行答复或更正。如仍有异议,可以就职工债权表中相应债权于十五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公示职工债权审核结果等载明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南京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一

 

附:南京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公示)

 

南京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补充核查结果公示)

截止2025年7月11日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

其他费用

债权总金额

1

张琪

0.00

52290.38

17430.13

0.00

69720.51

2

李少锋

339004

96378.75

57993.44

0.00

493376.19

3

李艳红

45044

42279.18

16911.67

0.00

104234.85

4

茆刘剑

228007

173481.75

49525.35

0.00

451014.10

5

陈旭

29544

33000.00

0.00

0.00

62544.00

6

刘静

28339

0.00

0.00

0.00

28339.00

7

刘顺

48237

0.00

0.00

0.00

48237.00

8

应江

3882

0.00

0.00

0.00

3882.00

9

余杨利

18914

0.00

0.00

0.00

18914.00

10

詹生亮

42977

144000.00

0.00

0.00

186977.00

11

张飞

6323

20250.00

0.00

0.00

26573.00

12

朱娜

27022

87500.00

0.00

0.00

114522.00

13

冯霄

24979

0.00

0.00

0.00

24979.00

14

卢军

35842.89

115654.50

0.00

2323.83

153821.22

15

刘红祥

42426.28

0.00

0.00

0.00

42426.28

16

曲英旭

28373.90

28500.00

0.00

0.00

56873.90

合计

948915.07

793334.56

141860.59

2323.83

1886434.05

 

 

备注说明:

1.表中“其他费用”列包括但不限于职工报销款、生育津贴、垫付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南宝公司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出部分列为普通债权。

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关于经济赔偿金,其中1/2为补偿性质,列为职工债权1/2为惩罚性质,列为普通债权。

4.破产受理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因涉及共益债务的问题,八月份工资税款已全部缴纳,七月份核定的拖欠工资金额不含税(个税金额系测算,实际支付时可能存在微小误差);管理人审核的其他员工拖欠工资金额均为含税费用,员工应自行缴纳税款。

5.经管理人审查,职工关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相关问题因涉及行政投诉、证据材料不充分完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该部分项目及金额无法作出认定,需待职工提起行政争议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或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行作出审核意见。

6.管理人书面文件送达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6号5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董袁,联系电话:13914744906;联系人:李洋,联系电话:1865290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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