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尔达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26年5月22日

安徽富尔达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26年5月22日

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安徽富尔达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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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皖1282破4号

 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裁定受理安徽富尔达食品有限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富尔 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原管理人自行辞任安徽富尔达食 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经审查,辞任理由成立,准许辞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 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解除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的安徽富尔达食品有限公 司管理人职务; 二、指定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富尔达食品有限公 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刘树德。 即日起,管理人全面接管安徽富尔达食品有限公司资产, 并对生产和经营进行管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 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 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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