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破230号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庆园万绿湖渔荘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5)粤03破230号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庆园万绿湖渔荘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深圳市庆园万绿湖渔荘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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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03破230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庆园万绿湖渔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三路八卦岭工业区431栋101。

法定代表人:刘桂香。

2025年3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庆园万绿湖渔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绿湖渔荘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万绿湖渔荘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万绿湖渔荘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桂香,股东为刘昌雄与刘小红,持股比例分别为62%与38%。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三路八卦岭工业区431栋101。万绿湖渔荘公司许可经营范围为中餐制售(不含须特别申报的许可项目)。

万绿湖渔荘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时提交了《情况说明》,承诺后续将配合人民法院出具自公司成立以来完整的财务账册。本院受理万绿湖渔荘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仅接管到万绿湖渔荘公司部分财务资料,未能接管到万绿湖渔荘公司自1996年9月至2021年的财务凭证以及全部记账凭证原件。经管理人催告,万绿湖渔荘公司仍未向管理人补齐相关财务资料。因万绿湖渔荘公司财务资料不齐,管理人无法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审计。

经管理人调查,万绿湖渔荘公司名下财产为:1、银行存款16126.03元:2、万绿湖渔荘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一台,但管理人未实际接管到该车辆。万绿湖渔荘公司名下可能存在对外应收债权,但因缺少财务账册、记账凭证等资料,管理人无法核查。本院已裁定确认万绿湖渔荘公司2家债权人的3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4,009,244.76元,其中税款债权1笔,金额为150.21元,其余均为普通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债务人申请对自身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已经存在破产原因的证据材料,且在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应当移交完整的财务资料。万绿湖渔荘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时承诺将配合提供公司成立以来完整的财务账册,但在本院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后,万绿湖渔莊公司未能移交完整的财务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审计,债务人的真实资产状况无法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查明。综上,万绿湖渔荘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庆园万绿湖渔荘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印)

二〇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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