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165次
  • 打印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 0583  138 号之三

 

 

申请人: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赵晨宇,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 2025  4  24 日裁定受理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 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 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 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5  7  11 日,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 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债务人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 宣告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及报告,截止 2025  7  9 日,债务人嘉福公司共有9246275.15 到期债务未能清偿。 管理人对债务人嘉福公司清产核资过程中,未接管到任何财产。 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进行审计。本案已经发 生破产费用 530 元,债务人嘉福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 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故管理人提请裁定宣告昆山市嘉福 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债务人昆山市嘉福机电设 备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无 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 应予以宣告破产。另债务人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没有财产可供分配,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法规定 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 终结后 2 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 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 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胡凡青

 

 

 

 

 

 

 

O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嘉福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已签章版) .pdf 下载

加载中...